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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一村干部与村民合伙挪用公款60.4万元被判刑!
2018-11-2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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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来源: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固原一村干部与村民合伙挪用公款60.4万元被判刑!

1023日上午,原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头营镇南屯村村干部张某和同村村民满某挪用公款案在原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满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对挪用的60.4万元全部追回,与挪用公款期间产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受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满某是同村村民关系,2010年至201311月期间,张某任原州区头营镇南屯村村委会主任。20121030日,头营镇南屯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登记成立,由张某担任该社理事长。201412月,原州区扶贫办向该互助社拨付50万元国家专项扶贫互助资金。张某与满某为注册公司,遂商议挪用这50万元扶贫互助资金。201541日,在张某授意下,满某出具借条,提供银行账户,两人将50万挪用长达八个多月。张某除与满某共同挪用公款外,又单独以同村村民李某、尹某等12人的名义,将10.4万元扶贫互助资扶贫互助资金套出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截止开庭前,两人将挪用的60.4万扶贫资金及使用期间的利息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60.4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满某伙同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利用张某职务便利,挪用50万元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两人挪用款项的性质属扶贫资金,按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能够全部归还所挪用款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遂对张某和满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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